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下違規行為數之切割基準-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2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24.1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9 期/133-14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876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按次處罰行政罰違規行為數之認定限期改善怠金
中文摘要: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現行法採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得為之。在此期間,若違規事實持續存在,行政機關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行政法院晚近判決有別於實務向來採取以「罰鍰處分送達時」作為違規行為數切斷點之見解,改以「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為基準,頗富新意。從督促行為人儘早排除違規狀態之連續處罰立法意旨以觀,此等新基準的提出,具正當性與合理性,值得肯定。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法院裁判見解
一、事實概述
二、主要爭點
三、行政法院裁判要旨
參、評釋
一、違規事實繼續存在之行為數認定基準
二、刑事優先原則對持續違規事實行為數認定之影響
三、罰鍰或怠金爭議不休下的定性再思考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詹鎮榮,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下違規行為數之切割基準-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2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律人,第39期,133-143頁,2024年11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