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按次處罰;行政罰違規行為數之認定;限期改善;怠金 |
| 中文摘要: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現行法採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得為之。在此期間,若違規事實持續存在,行政機關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行政法院晚近判決有別於實務向來採取以「罰鍰處分送達時」作為違規行為數切斷點之見解,改以「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為基準,頗富新意。從督促行為人儘早排除違規狀態之連續處罰立法意旨以觀,此等新基準的提出,具正當性與合理性,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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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法院裁判見解 一、事實概述 二、主要爭點 三、行政法院裁判要旨 參、評釋 一、違規事實繼續存在之行為數認定基準 二、刑事優先原則對持續違規事實行為數認定之影響 三、罰鍰或怠金爭議不休下的定性再思考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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