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財報不實;法人代表人董事;法人侵權責任;民法第 28 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 |
| 中文摘要: |
本文從民法第 28 條構成要件重新檢視最高法院之見解,強調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法人代表人董事同時具有身分與執行職務之雙面性,因而符合民法第 28 條所謂「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與「執行職務」之要件,法人股東應就其法人代表人董事財報不實責任負連帶賠償之責,此一見解從公司治理權責相符之角度思考,亦應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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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一、法人代表人董事之身分雙面性 二、法人代表人董事之執行職務雙面性 三、權責相符之公司治理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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