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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責任-兼論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166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心悌
出版日期: 2024.08
刊登出處: 台灣/新學林法學第 4 期/93-104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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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心悌
關 鍵 詞: 財報不實法人代表人董事法人侵權責任民法第 28 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
中文摘要: 本文從民法第 28 條構成要件重新檢視最高法院之見解,強調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法人代表人董事同時具有身分與執行職務之雙面性,因而符合民法第 28 條所謂「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與「執行職務」之要件,法人股東應就其法人代表人董事財報不實責任負連帶賠償之責,此一見解從公司治理權責相符之角度思考,亦應屬正確。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一、法人代表人董事之身分雙面性
 二、法人代表人董事之執行職務雙面性
 三、權責相符之公司治理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心悌,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責任-兼論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166號民事判決,新學林法學,第4期,93-104頁,202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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