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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住宅租賃糾紛中的催告與送達-以出租人拒不修繕致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為例(Request and Service in Rental Housing Disputes: A Case Study on Early Lease Termination Due to Landlord's Refusal to Repair)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文瑞
出版日期: 2024.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 59 期/50-61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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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文瑞
關 鍵 詞: 住宅租賃糾紛送達提前終止租約催告
中文摘要: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被視為具有消費關係,因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保障承租人權益及規範租賃市場具有重要意義。此公告屬於法規命令,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產生法律效果。本文即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告的應記載事項為基礎,深入探討租賃關係中的催告與送達法律問題與實務應用。
目  次: 壹、前言
貳、住宅租賃關係中的催告與送達相關條款
一、住宅租賃關係中,催告與送達的重要性
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民法及土地法之特別法
三、住宅租賃關係中的郵寄送達方式
(一)通知方式
(二)地址依據
(三)地址變更責任
四、住宅租賃關係中,合意使用電子方式通知與電子簽章法
(一)電子通知方式具即時性
(二)電子文件以合意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
(三)電子文件以未合意之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
(四)電子文件易於舉證
五、住宅租賃關係中,未約定電子通知方式與電子簽章法
(一)明示電子簽章和紙本具同等功能
(二)調整經相對人同意之要件
六、出租人刻意製造的催告及與送達技術障礙與對策
參、以出租人拒不修繕致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催告與送達實務
一、承租人如何取得租約終止權?
二、承租人實現租約終止權
(一)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二)「終止日前 30 日」送達出租人
(三)檢附相關事證加標題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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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瑞,住宅租賃糾紛中的催告與送達-以出租人拒不修繕致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為例,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9期,50-61頁,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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