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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惡意無權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評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887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千維
出版日期: 2024.10
刊登出處: 台灣/新學林法學第 5 期/111-128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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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千維
關 鍵 詞: 占有回復關係不當得利添附風險承擔無因管理不法管理
中文摘要: 惡意無權占有人為自己之利益對占有物為保存措施,在個案中即可能同時構成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所定之不法管理,因而令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與民法第 957 條等規定立於並存競合之關係。惟惡意無權占有人得依據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償還因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乃以占有物之所有權人主張享有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為前提,以致其結果乃與適用民法第 957 條準用第 177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占有物之所有權人主觀上認為惡意無權占有人所為之保存措施對其有利益之情形,並無二致。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歷審法院之判決要旨
 一、原審法院之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上更(一)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887 號民事判決)
 三、更審法院之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更(二)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肆、評析
 一、民法第 954 條以下所定占有回復關係有關費用償還之規定與支出費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間之關係
 二、民法第 954 條與第 957 條等所定因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
 三、民法第 957 條所定惡意無權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四、民法第 957 條與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間之適用關係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千維,惡意無權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評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887 號民事判決,新學林法學,第 5 期,111-128 頁,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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