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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代理收付款項與匯兌之概念與區分-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27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4.10
刊登出處: 台灣/新學林法學第 5 期/141-151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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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地下匯兌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出納無因性
中文摘要: 日本法將「匯兌交易」與「金錢出納事務」(內容與我國法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近似)分別作為不同之業務種類加以規定,而前者為銀行固有業務、後者則否。我國銀行法第 29 條將「辦理國內外匯兌」定為銀行專屬業務,但「代理收付款項」則不包括在內,體例與日本法相同;因此,非銀行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但是卻可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目  次: 壹、案件事實
貳、本案判決
參、我國法
 一、辦理國內外匯兌
 二、代理收付款項
肆、日本法
 一、匯兌交易
 二、金錢出納事務
伍、本文評析
陸、附錄:本案後續判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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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代理收付款項與匯兌之概念與區分-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27 號刑事判決,新學林法學,第 5 期,141-151 頁,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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