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地下匯兌;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出納;無因性 |
中文摘要: |
日本法將「匯兌交易」與「金錢出納事務」(內容與我國法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近似)分別作為不同之業務種類加以規定,而前者為銀行固有業務、後者則否。我國銀行法第 29 條將「辦理國內外匯兌」定為銀行專屬業務,但「代理收付款項」則不包括在內,體例與日本法相同;因此,非銀行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但是卻可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
目 次: |
壹、案件事實 貳、本案判決 參、我國法 一、辦理國內外匯兌 二、代理收付款項 肆、日本法 一、匯兌交易 二、金錢出納事務 伍、本文評析 陸、附錄:本案後續判決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