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檢查通知義務;不完全給付;定期催告而不補正 |
中文摘要: |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若該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欲以物有瑕疵為由解除契約時,若符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可不經催告解除契約;若依不完全給付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時,如該瑕疵可能補正者,須出賣人受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買受人始得依民法第 254 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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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與檢查通知義務 二、依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與定期催告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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