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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可以解除契約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24.10
刊登出處: 台灣/新學林法學第 5 期/184-18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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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檢查通知義務不完全給付定期催告而不補正
中文摘要: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若該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欲以物有瑕疵為由解除契約時,若符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可不經催告解除契約;若依不完全給付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時,如該瑕疵可能補正者,須出賣人受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買受人始得依民法第 254 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與檢查通知義務
 二、依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與定期催告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婉寧,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可以解除契約嗎?,新學林法學,第 5 期,184-187 頁,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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