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科技偵查;特殊強制處分;M 化車;熱顯像;木馬 |
中文摘要: |
M 化車定位與設備端通訊監察均違法,前者因未取得法院許可書,亦非情況急迫例外有補行聲請許可書,後者則因現行法尚乏明文依據,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亦不得實施之。熱顯像儀監看符合新法規定,應屬合法。至於警察之 GPS 追蹤,因其有短期追蹤權限,故實施第 1、2 日合法;累計滿 2 日後,於第 4 日再次追蹤,因無法院許可書或情況急迫例外補行聲請許可書,屬違法科技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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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M 化車定位 二、熱顯像儀 三、設備端通訊監察 四、GPS 追蹤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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