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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六之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文貴
出版日期: 2024.12.20
刊登出處: 台灣/司法周刊第 2239 期/2-3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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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文貴
關 鍵 詞: 共同被告共犯告訴人被害人證人遵循判決先例原則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從共同被告、共犯、告訴人及被害人、證人之性質,依據刑事訴訟法立法意旨之文義解釋方法與立法架構、立法目的,逐一加以分析。接著就有關證人陳述與傳聞法則及被告對質詰問權的規範意旨,分別加以檢討。再從當事人進行主義、處分權主義,以及法理學兩方面,綜合加以剖析論述。最後,從大法庭制度所採取的「遵循判決先例原則」,並提出本文之研究所見觀點,提供實務適用與將來進一步修法建議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被告以外之人」的屬性
一、共同被告、共犯、告訴人或被害人、證人
二、訴訟法上之證人
參、非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
一、非以證人身分在偵查中所為之陳述
(以下刊載本期)
二、文義解釋與立法目的論
三、共同被告、共犯、告訴人或被害人陳述之性質
(以下待續)
肆、傳聞與對質條款之例外與排除
一、對質條款之必要性與排除
二、同意與擬制排除
三、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程序
四、類推適用之同一基礎
伍、事物本質同一性與比較法之觀察
一、事物本質同一性之觀察
二、比較法制度上之觀察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文貴,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六之二),司法周刊,第2239期,2-3頁,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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