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新事證不利益再審;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利益再審 |
| 中文摘要: |
本文簡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對我國具啟發意義之重點,除包含對新事證不利益再審違憲宣告之重要理由外,另值得注意者,本判決同時更加證立了不利益再審其他四款事由,即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第 1 至 4 款之正當性,故德國之不利益再審存在正當性並未因本則違憲判決而遭全面撼動。接著介紹兩位憲法法院法官對於本則判決以不利益再審新事證規定牴觸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多數意見所發鏗鏘有力批判的不同意見。文末以我國法角度臚列因不利益再審新事證規定所涉相關權益並加以權衡,嘗試提供我國可能的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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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與問題提出 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對新事證不利益再審(即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第 5 款)違憲宣告要旨 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證立不利益再審其他事由(即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第 1 至 4 款)正當性要旨 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以一事不再理原則宣告新事證不利益再審違憲之不同意見要旨 伍、省思我國不利益再審新證據規定之合憲性與改革建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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