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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德國聯邦檢察總長在刑事訴訟事物管轄上的權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麗瑩
出版日期: 2024.06
刊登出處: 台灣/最高檢察論壇第 3 期/270-287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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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麗瑩
關 鍵 詞: 事物管轄移動管轄制度追訴職權法定法官原則
中文摘要: 本文擬以德國刑事訴訟事物管轄的概述,特別是聯邦檢察總長在國際刑法及重大國家安全案件的職權與事物管轄法院的決定權限,涉及事物管轄中很特別的移動管轄制度,此尤關係檢察官的追訴職權及法定法官原則,本文將分別析論之,以為比較法制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德國刑事訴訟事物管轄概述
 一、德國刑事訴訟事物管轄之規定方式-“抽象-具體"(abstrakt-konkret)模式
 二、聯邦與邦刑事司法權的分配與委託行使
參、聯邦檢察總長對事物管轄的決定權限
 一、屬於(邦政府所在地之)邦高等法院絕對管轄(unbedigte Zuständigkeit)的聯邦案件
 二、聯邦檢察總長行使案件調取權,所形成之聯邦管轄案件-(邦政府所在地之)邦高等法院相對管轄(bedigte Zuständigkeit)案件
肆、聯邦檢察總長的偵查權與實況
 一、聯邦檢察總長對聯邦案件追訴任務的執行
 二、聯邦檢察總長的發交權責
 三、聯邦檢察總長參與國家安全的聯合平台
 四、聯邦檢察總署偵查實況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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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德國聯邦檢察總長在刑事訴訟事物管轄上的權限,最高檢察論壇,第3期,270-287頁,202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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