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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訴鑑定新制修正後,商標權人為鑑定報告證據能力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宜展
出版日期: 2025.01.01
刊登出處: 台灣/智慧財產權第 313 期/42-6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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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宜展
關 鍵 詞: 商標權人證據能力商標囑託鑑定商標鑑定報告
中文摘要: 有關商標權人之商標遭受使用,實務上,不論經由海關抽查扣押或警方受理報案查獲,移送地方檢察署時,警方均會提供該商標權人出具或其委由商標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再由檢察官憑此訊問被告後,提起公訴。惟審理中,法院長年指出該鑑定報告,需經法院囑託鑑定,方具證據能力。本文藉由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修法後,於民國 113 年 5 月開始實施,從而探討歷年來,商標權人出具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困境、法院審理時商標權人具結作證之難度、鑑定新制是否能妥適解決問題,以及對照國外文獻後,試提出實效解決方式。
英文關鍵詞: Trademark Owner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Request to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Report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目  次: 壹、前言
貳、鑑定新制修法對商標權人為侵權鑑定爭議實效
一、於偵查階段爭議
二、於審理階段爭議
三、鑑定新制修法難以解決商標權人之鑑定爭議
參、商標權人修法前為侵權鑑定報告證據能力實務與修法後現狀分析
一、鑑定報告證據能力實務
二、鑑定報告現狀分析
三、小結
肆、外國侵權鑑定法規實務與我國比較
一、日本鑑定法規實務
二、美國鑑定法規實務
三、小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宜展,刑訴鑑定新制修正後,商標權人為鑑定報告證據能力探討,智慧財產權,第313期,42-61頁,202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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