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務員;所屬機關;未經授權;職務上機會 |
| 中文摘要: |
公務員行為違反個資法的態樣眾多,本文僅討論公務員「在『未經授權』情形下,利用職務上機會或方法,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至於公務員「在所屬機關指示、授權『範圍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卻仍(不慎)違反個資法的情形,例如:因未妥善保管職務上合法取得、保有的文件,導致個人資料外洩 ,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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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的提出與研究範圍界定 貳、公務員違法蒐集、利用個資應如何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 一、個資法上不同的角色地位:資料控管者、資料處理者與內部員工/受僱人 二、臺灣個資法的適用說明 參、違法公務員「所屬機關」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一、公務員所屬機關因違反「個資法」安全維護義務規定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公務員所屬機關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肆、請求權競合與個資法法定賠償金額及損害賠償總額上限規定的適用 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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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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