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指認;單一指認;正當法律程序;證據能力 |
中文摘要: |
本案例警方所進所的指認,是持被告的單一照片於警詢階段讓指認人加以指認,如此的指認程序明顯違反內政部警政署頒佈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所規定的程序。因此,本案關於指認人在警詢時的指認程序之適法性與指認陳述之可信性等問題,成為本案的主要爭點。本文除了介紹本案例事實及其各級法院針對爭點的判決理由外,尚對指認相關議題,諸如指認的概念與應遵循之方法、指認的證據方法之界定、指認程序規範之定位與指認陳述之證據能力等加以探討,繼而針對本件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31 號刑事判決進行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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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介紹與爭點說明 一、案例事實介紹 二、爭點說明 三、歷次法院對爭點之判決理 由 四、小結 貳、指認相關議題探討 一、指認的概念與應遵循之方 法 二、指認的證據方法之界定 三、指認程序規範之定位與指認陳述之證據能力 參、本文評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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