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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責任之性質及要件-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05 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25.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51 期
/51-65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543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志誠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司負責人
;
法定特別責任
;
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
法人實在說
;
消滅時效
中文摘要:
公司必須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並要求公司負責人應謹慎行事或避免其濫權,而課以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責任,核其性質應為特殊之侵權行為責任,公司法對於消滅時效既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民法第 197 條有關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規定。
目 次:
壹、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判定
貳、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之規範功能
參、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責任之性質及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之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151期,51-65頁,202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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