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不適服現役;保險業監管 |
| 中文摘要: |
保險業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採取不同之監理措施,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個別作法均屬可能採行之事項,主管機關得就個案情節,選擇適合達成所欲管制目的之手段,作成必要之措施或處分,此為主管機關對問題保險業依比例原則為多個階段行政程序之進行,屬多階段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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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標的之同一性? 貳、軍官不適服現役之考核與核定(之三) 參、多階段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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