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過失相抵;保險代位 |
| 中文摘要: |
當汽車交通事故同時涉及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原因之賠償義務時,受害人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者,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因非強制車險之被保險人,固然不能因保險給付而減輕責任。但當被保險人與賠償義務機關成立連帶責任時,保險給付會因民法第 274 條規定,使賠償義務機關同免責任,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保險代位規定之適用。若被保險人無責,保險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此時應視受害人損害是否會獲得重複補償,以決定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274 條使賠償義務機關同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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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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