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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詐欺罪「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要件之認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25.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67 期/25-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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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證券詐欺募集發行私募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交易之誠信而設計,學理上稱為反詐欺條款或一般證券詐欺條款;如有違反,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設有證券詐欺罪。基於證券交易法之立法宗旨及目的,乃在維護證券交易市場資訊之透明、正確、公平,藉以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人之正當利益,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交易,包括發行市場及集中市場之交易;所規範之交易客體,包括公開發行或未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 。詳言之,不論係有價證券係在集中、店頭、興櫃等市場之交易,抑或是證券市場外之私下議價面對面交易,均包括在內。另就所規範之交易型態而言,固然限於以所臚列之發行、募集、私募或買賣之方式進行,其中關於發行、募集及私募之意義,在證券交易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設有明文定義,但所謂「非特定人」應如何認定,非無疑義;且同法就買賣部分,並未設有定義性規定,司法實務上亦有爭議。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募集、發行之解釋
參、私募之解釋
肆、買賣之解釋
 一、買賣之實質認定
 二、特定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之目的性限縮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證券詐欺罪「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要件之認定,月旦法學教室,第267期,25-29頁,202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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