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證券詐欺;募集;發行;私募 |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交易之誠信而設計,學理上稱為反詐欺條款或一般證券詐欺條款;如有違反,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設有證券詐欺罪。基於證券交易法之立法宗旨及目的,乃在維護證券交易市場資訊之透明、正確、公平,藉以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人之正當利益,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交易,包括發行市場及集中市場之交易;所規範之交易客體,包括公開發行或未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 。詳言之,不論係有價證券係在集中、店頭、興櫃等市場之交易,抑或是證券市場外之私下議價面對面交易,均包括在內。另就所規範之交易型態而言,固然限於以所臚列之發行、募集、私募或買賣之方式進行,其中關於發行、募集及私募之意義,在證券交易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設有明文定義,但所謂「非特定人」應如何認定,非無疑義;且同法就買賣部分,並未設有定義性規定,司法實務上亦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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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募集、發行之解釋 參、私募之解釋 肆、買賣之解釋 一、買賣之實質認定 二、特定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之目的性限縮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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