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客觀處罰條件;加重竊盜罪;犯罪工具沒收 |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近期新增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刑事責任的幾個主要規範,尤其是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加重制裁效果,包括獲取利得之加重處罰、犯罪情狀之加重處罰、減免刑責規定的適用,以及擴大犯罪工具沒收及利得沒收的合理性。依本文之見,本次修法欠缺通盤考量,並在不合理且未充分證成的情況下,恣意提高刑責,造成刑事法規範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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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導論 貳、詐防條例重要規範之檢討 一、立法總說明之規範目的 二、第 43 條之獲取利得加重處罰 三、第 44 條之犯罪情狀加重處罰 四、第 46 條及第 47 條之減免刑責規定 五、第 48 條之擴大犯罪工具沒收與擴大利得沒收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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