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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第 319 條之 4 不實性影像罪的基本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士軒
出版日期: 2025.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0 期/104-130 頁
頁  數: 26 點閱次數: 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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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隱私權名譽權一般人格權
中文摘要: 本文是以刑法第 319 條之 4(以下稱為本罪)為對象,就其保護法益與成罪結構進行深入探討的論文。本文先爬梳本罪的立法過程,嘗試在本罪的立法過程中找出在解釋論上已經受到關注的問題(貳),並且再對我國關於本罪的相關學理論述加以檢討(參),並且再基於立法與學說的狀況,進一步就保護法益的內涵與處罰範圍的釐清,檢討可能採取的解釋論基本立場,並基於此一立場探討本罪可能的處罰範圍(肆)。本文並未如我國目前多數的學說一般,採取單一的保護法益作為本罪的內涵,而是認為本罪包含了與名譽侵害有關的面向(對名譽受損的擔憂)、與隱私侵害有關的面向(被迫公開導致縮減私生活領域的面向),以及與人格權侵害有關的面向(是否公開私生活領域的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的面向)。在這樣的法益內容下,本文也嘗試探討本罪的成罪結構。透過本文的分析,對於今後刑法第 319 條之 4 的解釋論,應可提供可作為參考的解釋論途徑。
目  次: 壹、前言
貳、「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立法過程
一、立法過程概觀
二、關於新設處罰規定的體系定位的各種不同法案版本
三、立法過程中留下的問題
四、小結
參、學說狀況
一、制訂刑法第 319 條之 4 前的主要處理方式
二、關於刑法第 319 條之 4 的法益內容或不法內涵的學說見解
三、小結
肆、分析與檢討
一、有必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二、再探刑法第 319 條之 4 的成罪結構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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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軒,刑法第319條之4不實性影像罪的基本問題,台灣法律人,第40期,104-130頁,202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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