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隱私權;名譽權;一般人格權 |
| 中文摘要: |
本文是以刑法第 319 條之 4(以下稱為本罪)為對象,就其保護法益與成罪結構進行深入探討的論文。本文先爬梳本罪的立法過程,嘗試在本罪的立法過程中找出在解釋論上已經受到關注的問題(貳),並且再對我國關於本罪的相關學理論述加以檢討(參),並且再基於立法與學說的狀況,進一步就保護法益的內涵與處罰範圍的釐清,檢討可能採取的解釋論基本立場,並基於此一立場探討本罪可能的處罰範圍(肆)。本文並未如我國目前多數的學說一般,採取單一的保護法益作為本罪的內涵,而是認為本罪包含了與名譽侵害有關的面向(對名譽受損的擔憂)、與隱私侵害有關的面向(被迫公開導致縮減私生活領域的面向),以及與人格權侵害有關的面向(是否公開私生活領域的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的面向)。在這樣的法益內容下,本文也嘗試探討本罪的成罪結構。透過本文的分析,對於今後刑法第 319 條之 4 的解釋論,應可提供可作為參考的解釋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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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立法過程 一、立法過程概觀 二、關於新設處罰規定的體系定位的各種不同法案版本 三、立法過程中留下的問題 四、小結 參、學說狀況 一、制訂刑法第 319 條之 4 前的主要處理方式 二、關於刑法第 319 條之 4 的法益內容或不法內涵的學說見解 三、小結 肆、分析與檢討 一、有必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二、再探刑法第 319 條之 4 的成罪結構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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