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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業務的嘴,騙人的鬼?-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67 號判決簡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譯文
出版日期: 2025.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0 期/186-19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46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詐欺侵權
中文摘要: 詐欺,係指「故意使人陷於錯誤而為決定」之行為。表意人除得依據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撤銷其意思表示以外,並得依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項見解,應為我國學說與實務的共識。上開結論符合直觀的法感情,似乎至為灼然;然而,問題似乎並不單純。以本件【業務員詐取保費案】為例,案件事實雖然並不複雜,原審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見解,卻是南轅北轍。由此可知,若干侵權法釋義學上的基本問題,或許有待釐清。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
參、法院見解
  一、原審法院見解
  二、最高法院見解
肆、裁判簡析
  一、侵害所有權?
  二、侵害意思決定自由?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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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譯文,業務的嘴,騙人的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第40期,186-194頁,202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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