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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標善意先使用不得超過原使用之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湯舒涵
出版日期: 2025.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14 年 3 月號/8-9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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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商標善意先使用逾越原使用之範圍主觀心態
中文摘要: 根據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4 款前段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此為商標善意先使用之規定。此項善意先使用,根據同條項後段規定,必須「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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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舒涵,商標善意先使用不得超過原使用之範圍,理律新知,114年3月號,8-9頁,2025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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