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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默示分管契約透視默示意思表示和沉默-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56 號和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22 號民事判決為例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向明恩
出版日期: 2025.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0 期/150-170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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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向明恩
關 鍵 詞: 明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單純沉默規範性沉默解釋性沉默
中文摘要: 新近最高法院分別在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56 號民事判決攸關請求回復原狀和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22 號民事判決有關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之民事判決中,均先後聚焦於分析當事人之沉默是否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故本文援引此二民事判決為例示,為我國學理對明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與沉默間之流動關係與此三者在釋義上之論證進行填補。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判決理由與爭點
一、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56 號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22 號民事判決
三、兩判決共同爭點
參、明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與沉默間之關係
一、意思表示本質之再認識
二、明示意思表示與默示意思表示之分界
三、沉默
四、小結
肆、案例分析以代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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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恩,從默示分管契約透視默示意思表示和沉默-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和111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為例示,台灣法律人,第40期,150-170頁,202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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