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實務見解向來認為,同法第 299 條之科刑判決,可依據同法第 300 條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於不妨害起訴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而言。事實是否同一,應視檢察官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或兼顧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是否同一而定。本文以此討論,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所定之業務侵占罪與同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是否具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或所謂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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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上訴第三審案件類型之要件 貳、大法庭程序的另一扇大門 參、潛在性歧異見解 一、最高法院先前之歧異見解 二、變更起訴法條之判斷標準 三、本文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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