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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限公司代表人自己交易行為之效力及承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00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25.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5 卷 第 2 期/114-12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498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自己交易雙方代表雙方代理禁止規定利益衝突
中文摘要: 依最高法院早期之見解,曾認為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59 條規定,其性質上屬於禁止規定,如有違反者,其法律行為無效,不得經全體股東事後承認而生效。本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則認為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59 條規定,非強行規定,故董事與公司為借貸等法律行為違反該規定時,並非當然無效,倘公司事後承認,對於公司亦發生效力,但本案最高法院對於該規定是否為強制禁止規定及違反該規定之法律效果,並未明確表態。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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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誠,有限公司代表人自己交易行為之效力及承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5卷第2期,114-124頁,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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