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無人機;空中監視;合理隱私期待;通訊監察 |
| 中文摘要: |
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有針對空中監視之偵查作為制定特別條款,然刑事訴訟法增訂之特殊強制處分章並未如此設計,以致無人機偵查是否屬科技方法並受相關規制,仍有疑義。本文討論若無人機偵查屬科技方法,應以何規定為授權依據?若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 時,又要如何判斷偵查標的是否位於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此外,所獲取的資料包含通訊內容時,又如何判定取證作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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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案例事實 案例爭點 案例解析 壹、無人機偵查受刑訴法第 153 條之 1 之規制 貳、無人機偵查亦受刑訴法第 153 條之 3 之規制 參、刑訴法第 153 條之 3 不得作為干預秘密通訊自由之授權基礎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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