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權利救濟;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訴訟權平等保障 |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後三者併稱司法警察(官)〕,同為偵查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可能對受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進行干預基本權之處分,諸如搜索、扣押、通訊監察、檢查身體(如採取血液、尿液處分)或特殊強制處分。就檢察官所為上開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處分,刑事訴訟法賦予受處分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反之,就司法警察(官)所為上開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則無明文規定。 此一狀況,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採血處分)、111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限制或禁止處分)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採尿處分)逐一宣告受處分人得對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後,為之一變。特別是 2024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第 245 條之 1,正式在刑事訴訟法明文肯認,受處分人得對司法警察(官)之限制或禁止處分,聲請該管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此時此刻,讓我們可以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及憲法第 7 條訴訟權平等保障之要求,重新思考受處分人對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之權利救濟體系之建構!基此背景,爰研撰本文,並提出修法可行之道,以就教於學者、專家!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司法警察(官)干預處分之態樣 參、憲法原則之要求 一、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三、憲法第 7 條之訴訟權平等保障之要求 肆、法無明文之權利救濟 一、無從適用說 二、類推適用說 伍、修正刑訴法初露權利救濟體系之曙光 一、完成修正刑訴法增訂第 245 條之 1 及第 70 條之 1 二、提案修正刑訴法增訂第 205 條之 2 陸、擬議增訂對於司法警察(官)干預處分之救濟規定 一、單一條文救濟模式 二、分散條文救濟模式 三、本文見解:建議採單一條文救濟模式 柒、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