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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依憲法原則之要求:論司法警察(官)干預處分救濟體系之建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25.02
刊登出處: 台灣/新學林法學第 7 期/24-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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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權利救濟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訴訟權平等保障
中文摘要: 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後三者併稱司法警察(官)〕,同為偵查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可能對受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進行干預基本權之處分,諸如搜索、扣押、通訊監察、檢查身體(如採取血液、尿液處分)或特殊強制處分。就檢察官所為上開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處分,刑事訴訟法賦予受處分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反之,就司法警察(官)所為上開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則無明文規定。
此一狀況,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採血處分)、111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限制或禁止處分)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採尿處分)逐一宣告受處分人得對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後,為之一變。特別是 2024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第 245 條之 1,正式在刑事訴訟法明文肯認,受處分人得對司法警察(官)之限制或禁止處分,聲請該管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此時此刻,讓我們可以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及憲法第 7 條訴訟權平等保障之要求,重新思考受處分人對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之權利救濟體系之建構!基此背景,爰研撰本文,並提出修法可行之道,以就教於學者、專家!
目  次: 壹、前言
貳、司法警察(官)干預處分之態樣
參、憲法原則之要求
一、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三、憲法第 7 條之訴訟權平等保障之要求
肆、法無明文之權利救濟
一、無從適用說
二、類推適用說
伍、修正刑訴法初露權利救濟體系之曙光
一、完成修正刑訴法增訂第 245 條之 1 及第 70 條之 1
二、提案修正刑訴法增訂第 205 條之 2
陸、擬議增訂對於司法警察(官)干預處分之救濟規定
一、單一條文救濟模式
二、分散條文救濟模式
三、本文見解:建議採單一條文救濟模式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俊益,依憲法原則之要求:論司法警察(官)干預處分救濟體系之建構,新學林法學,第7期,24-46頁,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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