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教師解聘;復議;正當程序原則;學校教評會;行政監督;重啟決議程序 |
| 中文摘要: |
教師是否該當教師法所定之不適任事由,進而所聘任之學校應予解聘,並議決不得聘任為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構成要件甚為明確外,其餘之解聘事由是否存在,多有賴於相關委員會調查並確認教師行為屬實,在多數情形下甚至尚就是否有解聘之必要進行裁量。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雖已作成決議,然主管機關或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卻認為原決議存有違法疑慮,交回學校重新審議之情事仍常發生。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擇選若干具代表性之行政法院裁判,歸整並分析其見解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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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法院裁判見解 一、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下稱【判決一】) 二、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96 號判決(下稱【判決二】) 三、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88 號判決(下稱【判決三】) 四、小結 參、裁判評析 一、學校教評會自主管理與行政監督間之利益權衡 二、現行教師法之解決方案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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