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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追繳因併計社團年資所生溢領退離給與之法律適用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信安
出版日期: 2025.02
刊登出處: 台灣/新學林法學第 7 期/157-162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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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信安
關 鍵 詞: 併計社團年資退離給與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公法上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法律體系及立法目的等面向合併觀察可知,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一年期間,性質並非就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所為之特別規定,毋寧係立法者為督促核發退離給與機關於該條例施行後,應儘速處理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而就處理期間所為之訓示規定。
目  次: 壹、本題所涉之法律爭點
貳、案例解析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信安,追繳因併計社團年資所生溢領退離給與之法律適用問題,新學林法學,第7期,157-162頁,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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