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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萊豬案延長賽:「不得檢出」之魔咒-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8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25.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1 期/129-139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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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詹鎮榮
關 鍵 詞: 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原告適格地方自治權之保障萊豬案
中文摘要: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地方自治團體不服其自治條例遭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應先窮盡行政爭訟程序,不得逕行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8 號判決為上開新制實施以降,首號針對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爭議所作出之確定終局判決,意義深遠;且在訴訟程序面及實體面,皆有開創性之見解。法院以「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作為適格之原告,固可肯定;但實體上認為系爭自治條例有關「學校提供午餐所使用之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定部分,牴觸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萊豬案」判決意旨,則有未正確區辨兩者間存有差異之缺憾。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法院歷審裁判
一、事實概述
二、法院見解
參、評釋
一、系爭訴訟事件之原告適格
二、系爭規定與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訂定之關聯性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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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萊豬案延長賽:「不得檢出」之魔咒-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律人,第41期,129-139頁,2025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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