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 |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制度以案件是否涉及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罪名作為分流標準。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採「卷證不併送」制,檢辯雙方於審判中自主調查並提交證據,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同步審閱證據內容,此與「卷證併送」之通常刑事訴訟程序截然不同。然而,檢察官縱非以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罪名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若認應變更所犯法條為國法罪名,仍應裁定改行國審程序。此時,法院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議庭法官辦理,並將偵查卷證退還檢察官,以貫徹「卷證不併送」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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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程序概覽 貳、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後改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困境 一、造成檢察官與法院角色混亂,並悖離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 (一)檢察官的選擇一:堅持被告僅涉犯非國法罪名 (二)檢察官的選擇二:配合法院認定被告可能涉犯國法罪名 (三)綜合分析 二、適用國民法官法之罪名增加,將擴大制度性困境發生之可能 三、雙向不對稱的轉軌制度設計,可能助長改行國審程序之道德風險 參、困境之解方 一、立法論上,增加「檢察官同意法院變更為國法罪名」為改行國審程序之要件 二、解釋論上,「檢察官不同意法院變更為國法罪名」應構成不行國審程序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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