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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25.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71 期/15-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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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法律審職權調查發回或發交、擴張上訴聲明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
中文摘要: 本文探究之主題,係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是否可為擴張上訴聲明。故首應分析上訴聲明範圍、法律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繼而依序討論事實審之職權範圍、第三審法院調查之範圍、第三審判決方式;最後探討第三審法院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之判決,上訴人是否得於第二審擴張上訴聲明。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上訴聲明範圍
 二、法律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三、事實審之職權範圍
 四、第三審法院調查之範圍
 五、準用第二審程序
 六、上訴為無理由
 七、上訴有理由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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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月旦法學教室,第271期,15-19頁,202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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