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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創企業可以考慮採用「簡易未來股權契約」(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架構,以加速爭取初期投資資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莊月清
出版日期:
2025.06
刊登出處:
台灣/
當代法律
/
第 42 期
/40-4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35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天使投資人
;
每股價格
;
簡易未來股權契約
;
新創投資
中文摘要:
「簡易未來股權契約」投資金額轉換成股票之前,應該可以認定是新創公司「股東權益」的一種,如果民間產業團體能夠向財政部申請解釋函令確認這種「簡易未來股權契約」投資金額轉換成股票之前在稅務上不會被認為是一種股東墊款(公司負債)並確認可以免除被「設算利息」的可能性,那我國新創公司就可以安心採用美國矽谷流行的「簡易未來股權契約」架構,加速初期募資目標的達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莊月清,新創企業可以考慮採用「簡易未來股權契約」(SimpleAgreementforFutureEquity)架構,以加速爭取初期投資資金,當代法律,第42期,40-43頁,202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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