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契約定性;契約解釋;類推適用;工程契約與服務契約;時效 |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院處理契約紛爭時,往往逕將系爭契約定性,並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任意規定。此種樣板式操作忽視契約本身的關鍵地位,以及契約解釋之重要性,並不可取。本件判決認為,於契約類型不明致法律適用有疑義時即應定性之見解固非無見。然定性後隨之而來的,並不必然為任意規定之適用。本件所涉之設計監造契約,性質上屬服務契約下之工程契約。由於服務契約種類繁多,難以為民法有名契約所完全涵蓋,因此法院處理個案時,亦應重視契約之合理解釋。又工程契約具附著於土地之特性,未必適合直接適用民法承攬之規定。惟於其時效,考量商事行為之簡速,及兩者本質上的相似性,仍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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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件判決回顧 一、本案事實 二、本件主要爭點 三、歷審判決 參、契約解釋與契約定性 一、契約解釋 二、契約定性 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之啟發 四、小結 肆、本件契約之定性-服務契約之啟示 一、比較法中的服務契約 二、承攬與委任之區辨 三、本件契約之定性 伍、我國時效制度之反省 一、現行法下可能的解釋論-拋磚引玉 二、現行法下務實的解決方案-類推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之規定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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