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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契約解釋、定性與類推適用-評一則關於服務契約與時效的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文宇林宗岳
出版日期: 2024.09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8 期/109-127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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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宗岳
關 鍵 詞: 契約定性契約解釋類推適用工程契約與服務契約時效
中文摘要: 我國法院處理契約紛爭時,往往逕將系爭契約定性,並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任意規定。此種樣板式操作忽視契約本身的關鍵地位,以及契約解釋之重要性,並不可取。本件判決認為,於契約類型不明致法律適用有疑義時即應定性之見解固非無見。然定性後隨之而來的,並不必然為任意規定之適用。本件所涉之設計監造契約,性質上屬服務契約下之工程契約。由於服務契約種類繁多,難以為民法有名契約所完全涵蓋,因此法院處理個案時,亦應重視契約之合理解釋。又工程契約具附著於土地之特性,未必適合直接適用民法承攬之規定。惟於其時效,考量商事行為之簡速,及兩者本質上的相似性,仍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7 條。
目  次: 壹、前言
貳、本件判決回顧
  一、本案事實
  二、本件主要爭點
  三、歷審判決
參、契約解釋與契約定性
  一、契約解釋
  二、契約定性
  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之啟發
  四、小結
肆、本件契約之定性-服務契約之啟示
  一、比較法中的服務契約
  二、承攬與委任之區辨
  三、本件契約之定性
伍、我國時效制度之反省
  一、現行法下可能的解釋論-拋磚引玉
  二、現行法下務實的解決方案-類推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之規定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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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林宗岳,契約解釋、定性與類推適用-評一則關於服務契約與時效的判決,台灣法律人,第38期,109-127頁,202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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