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遺產稅;配偶;遺產;剩餘財產 |
| 中文摘要: |
為防堵交棒者透過生前贈與配偶,以規避遺產稅,財政部發布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已使課稅趨向合理,除明確表示,配偶受贈之擬制遺產相應稅額將單向配偶繕發稅單、不就此部分向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請求外,亦肯認擬制遺產得納入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以提高遺產稅之扣除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所帶來之擬制遺產課稅新制度,勢將使為數不少繼承人因此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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