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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拘束力範圍之探究與因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麗瑩
出版日期: 2024.12
刊登出處: 台灣/最高檢察論壇第 4 期/155-1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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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麗瑩
關 鍵 詞: 國民法官精神鑑定自我辯護死刑
中文摘要: 作者認為國民法官法並不在本件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審查範圍之內,針對爭議甚多的高門檻要求包括各審級評議均須一致決、各審級均須被告無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情況等,除以立法解決解釋上的多義性與疑義,並可引據國民法官法第 1 條國民主權理念具憲法位階之特殊立法目的,及維持審級功能之穩定,調和上開一致決與精神鑑定之要求,期能減緩對社會與實務的衝擊。
目  次: 壹、前言
貳、簡析本件憲法判決之拘束力範圍
一、本件憲法法庭擴大審理範圍的方法-劃定死刑合憲的範圍
二、本件憲法判決之「積極立法者」角色
三、本件憲法判決(客觀)拘束力範圍
參、國民法官法如何因應本件憲法判決指示
一、關於科處死刑,各審級評議均須一致決
二、因應各審級被告精神、心智應均無不得科處死刑之情況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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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拘束力範圍之探究與因應,最高檢察論壇,第4期,155-173頁,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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