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精神鑑定;自我辯護;死刑 |
| 中文摘要: |
作者認為國民法官法並不在本件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審查範圍之內,針對爭議甚多的高門檻要求包括各審級評議均須一致決、各審級均須被告無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情況等,除以立法解決解釋上的多義性與疑義,並可引據國民法官法第 1 條國民主權理念具憲法位階之特殊立法目的,及維持審級功能之穩定,調和上開一致決與精神鑑定之要求,期能減緩對社會與實務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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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簡析本件憲法判決之拘束力範圍 一、本件憲法法庭擴大審理範圍的方法-劃定死刑合憲的範圍 二、本件憲法判決之「積極立法者」角色 三、本件憲法判決(客觀)拘束力範圍 參、國民法官法如何因應本件憲法判決指示 一、關於科處死刑,各審級評議均須一致決 二、因應各審級被告精神、心智應均無不得科處死刑之情況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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