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變更組織;股東資訊權;表決權;帳簿表冊查閱權;社團總會 |
| 中文摘要: |
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之組織,其股東決議得以任何方式取得股東之同意。若有限公司或其董事及多數股東採取以徵求股東同意書之方式進行表決,仍應確保所有股東取得充分資訊及參與表明意向之機會。本件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認為,多數股東以股東同意書方式為變更組織之決定,若剝奪少數股東之表決權及自益權,乃以損害少數股東之股東權為主要目的,構成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其變更組織無效,且董事據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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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原告:廖○竣)主張 二、上訴人(被告: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抗辯 三、二造不爭執事項 貳、主要爭點 參、歷審判決之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之理由 二、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651 號民事判決之理由 三、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之理由 肆、評釋 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之程序 二、有限公司股東資訊權及表決權之保障 三、有限公司股東尋求救濟之方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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