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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財產權之讓與屬準物權行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湯舒涵
出版日期: 2025.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14 年 9 月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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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智慧財產權之讓與準物權行為原因關係
中文摘要: 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之讓與係屬「準物權行為」,即直接發生財產權權利變動之法律效果。因此,專利權、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無體財產權,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就讓與達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即生權利變動之效果。至於「原因關係」之存否,則對於已生讓與效力之準物權契約不生影響。縱原因關係因讓與人行使解除權而溯及消滅,然準物權契約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僅受讓人依民法第 259 條等規定,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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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舒涵,智慧財產權之讓與屬準物權行為,理律新知,114年9月號,3頁,202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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