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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財產權之讓與屬準物權行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湯舒涵
出版日期:
2025.09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新知
/
114 年 9 月號
/3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97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智慧財產權之讓與
;
準物權行為
;
原因關係
中文摘要:
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之讓與係屬「準物權行為」,即直接發生財產權權利變動之法律效果。因此,專利權、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無體財產權,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就讓與達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即生權利變動之效果。至於「原因關係」之存否,則對於已生讓與效力之準物權契約不生影響。縱原因關係因讓與人行使解除權而溯及消滅,然準物權契約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僅受讓人依民法第 259 條等規定,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湯舒涵,智慧財產權之讓與屬準物權行為,理律新知,114年9月號,3頁,202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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