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院先議制度;強制處分干預措施;保護優先主義;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 中文摘要: |
本文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首先在各地方檢察署成立專組檢察官辦理少年事件,參與司法院與法務部合辦之在職訓練,除了建立證照制度外,也僅有專組檢察官才能辦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規定裁定移送之案件暨赴少年法庭執行蒞庭職務之責。簡言之:既然是類案件的特徵在保護被告並以其最佳利益的行為人刑法視角辦理,即與以行為刑法為基礎的案件出發點有別,自有另當別論之需要俾提升檢察官辦理少年事件之專業職能,圓滿執法階段的最後一塊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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