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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成立要件與無效-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2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6 卷 第 1 期/95-112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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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自辦市地重劃重劃會成立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裁定
中文摘要: 人民自辦市地重劃時,重劃會之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是否應區分成私法上之集體契約關係與公法上核定處分?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裁定後,確認只有私法上集體契約為成立要件,與公法上之核定處分毫無關係,此一見解是否正當合理?似有再行商榷餘地。
目  次: 壹、前言
貳、裁定爭點與民事大法庭之見解
參、民事大法庭裁定評析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明鏘,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成立要件與無效-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月旦實務選評,第6卷第1期,95-112頁,202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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