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肇事逃逸;救助義務;附隨義務;行為規範 |
| 中文摘要: |
對應立法者為肇事逃逸罪所設定的多重保護法益,最高法院區分核心義務與附隨義務,藉此限縮解釋逃逸要件,但是在部分情形卻產生不當擴張法適用的結果。本文認為,從語言分析的視角切入,法官必須在不改變語言表達形式(即概念表述)的條件下,進行肇事逃逸罪之解釋。又受限於逃逸用語的文義邊際範圍,行為規範的禁命僅觸及「不得肇事後離開現場」,並未包含最高法院所理解的「不得肇事後附帶肇事」。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判決要旨 參、規範文義與行為義務的對應關係 肆、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