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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肇事逃逸罪之逃逸要件的解釋與限制-簡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69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2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6 卷 第 1 期/113-12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1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古承宗
關 鍵 詞: 肇事逃逸救助義務附隨義務行為規範
中文摘要: 對應立法者為肇事逃逸罪所設定的多重保護法益,最高法院區分核心義務與附隨義務,藉此限縮解釋逃逸要件,但是在部分情形卻產生不當擴張法適用的結果。本文認為,從語言分析的視角切入,法官必須在不改變語言表達形式(即概念表述)的條件下,進行肇事逃逸罪之解釋。又受限於逃逸用語的文義邊際範圍,行為規範的禁命僅觸及「不得肇事後離開現場」,並未包含最高法院所理解的「不得肇事後附帶肇事」。
目  次: 壹、前言
貳、判決要旨
參、規範文義與行為義務的對應關係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古承宗,肇事逃逸罪之逃逸要件的解釋與限制-簡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6卷第1期,113-124頁,202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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