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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既判力之對象範圍及對不同後訴中先決法律關係之遮斷效-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270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周廷翰
出版日期: 202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6 卷 第 1 期/125-1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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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周廷翰
關 鍵 詞: 求裁判之訴訟標的經裁判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先決法律關係既判力之遮斷效作用
中文摘要: 既判力係指確定判決就其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為之判斷內容,對後訴法院與當事人具終局之拘束力而言,乃民事訴訟制度實現其解決兩造紛爭、落實自己責任、體現程序保障與追求訴訟經濟等目標所不可或缺之重要制度,則其對象範圍如何劃定?作用內涵如何界定?等問題,自與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乃至於訴訟制度之適正運作等節,關係頗切,此同時為本件最高法院判決之核心爭點。對此本判決諭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範圍,於涉及金錢債權存否而涉訟時,應結合原因事實始能具體判定,且前訴判決之既判力,不僅在後訴請求與前訴請求間具備同一或矛盾關係時有所作用,即便在前訴請求構成後訴請求之先決法律關係時亦然等旨,爰廢棄逕為相反認定之第二審判決,符合學說理論與裁判實務歷來之一貫見解,值得贊同。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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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廷翰,既判力之對象範圍及對不同後訴中先決法律關係之遮斷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評釋,月旦實務選評,第6卷第1期,125-136頁,202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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