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論生成式性影像之刑法管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煜偉
出版日期: 2026.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7 期/119-136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85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擬真性性影像深偽人工智慧性事務自主
中文摘要: 本文以生成式人工智慧所產生之深偽性影像為出發點,分析其高度擬真性所引發的新型態數位性暴力,並檢討刑法第 319 條之 4 不實性影像罪之規範定位與解釋困境。深偽性影像已突破傳統「私密影像」或「猥褻物」之既有管制框架,高度擬真的影像本身足以使觀者誤信為真,進而對被害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英國新法以「擬真性」作為核心判準,將未經同意製作或散布擬真性私密影像納入刑事管制,而日本法則仍限於實在人物之性姿態拍攝,尚未涵蓋非實在的性影像。我國雖已立法處罰不實性影像,然性影像定義掛一漏萬,且不實性影像罪的保護法益眾說紛紜。本文主張,基於對刑法第 28 章之 1 的整體性詮釋,不實性影像罪的保護法益亦為廣義的性(事務)自主的侵害;深偽技術所帶來的高度擬真性使得他人誤信本人性事務的內容,不但破壞了本人原先在自主意願下所營造出不受外界侵擾的餘白,且也讓本人難以藉由適當的澄清管道以恢復不受外界侵擾的原貌。基此,本罪構成要件中的「不實」應做目的性限定解釋,亦即除了虛假之外,必須要有幾可亂真的高度擬真性。
目  次: 壹、生成式性影像的管制需求
貳、現有條文的解釋疑義
 一、性影像之定義(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
 二、刑法第 319 條之 4 之解釋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煜偉,論生成式性影像之刑法管制,台灣法律人,第47期,119-136頁,2026年03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