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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受解聘與經議決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公立學校教師之權利救濟途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信安
出版日期: 2026.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83 期/4-1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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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信安
關 鍵 詞: 教師法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不得聘任為教師
中文摘要: 有鑑於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至第 8 條等關於各該訴訟類型之規定,主要係針對不同性質之行政行為而為規範 ,答題時即應先行判斷題目所述之系爭行政行為之性質,繼而再以之為依據,判斷所應正確選擇之訴訟類型 。又,縱使學理對於各函之性質,乃至於所應循之行政爭訟途徑或有不同見解,但答題時即應留意題目之要求,而以行政法院現行實務見解為答題依據才是。
目  次: 壹、爭點與答題說明
貳、解析
 一、公立學校所為解聘其所屬教師決定之性質
 二、關於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決定性質
 三、甲對於 A 函,得以丙校為被告逕行提起確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四、甲對於 B 函,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權利救濟
 五、甲對於 C 函之不同內容,應分別探究行政爭訟之可能性與途徑
 六、甲對於 D 函,應經行政訴訟先行程序後,以教育局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信安,受解聘與經議決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公立學校教師之權利救濟途徑,月旦法學教室,第283期,4-11頁,202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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