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應秘密之文書;非公務員洩密罪;偵查不公開;律師洩密 |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分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更一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非公務員洩密罪的理由,對比批評者與其他同類判決的意見,最後建議本條的適用方式與未來修法方向。本文希望建議將刑事處罰限制在有獨立證據可證明律師意圖妨害司法正當進行的行為上,避免過度犯罪化嚇阻辯護權的正當行使,並希望藉此兼顧司法正當程序的進行與偵查中辯護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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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引發爭議的南高 113 上更一 40 號判決 一、本案事實 二、法院意見 三、後續爭議 參、本文意見 一、對於南高 113 上更一 40 號判決的初步想法 二、非公務員洩密罪的類型與立法目的 三、非公務員洩密罪適用於律師的限制 四、限縮律師洩密罪處罰範圍的疑問 五、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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