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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審判範圍與既判力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25.06
刊登出處: 台灣/最高檢察論壇第 5 期/250-2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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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巡龍
關 鍵 詞: 審判範圍既判力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權益保障
中文摘要: 作者表示,控訴原則下,法院的審判範圍以檢察官起訴的被告與犯罪事實為限,但起訴書所列罪名及法條僅是起訴檢察官對該犯罪事實的評價,法院對起訴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法律評價自然不受檢察官見解之拘束。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相關學說
一、檢察官得否更正起訴犯罪事實及變更或補充起訴法條
二、案件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參、實務見解歧異
肆、與美國法比較
一、起訴書之記載事項及變更
二、審判範圍
三、既判力範圍
伍、本文見解
一、法院對犯罪事實認定與檢察官不同,為訴訟正常現象
二、同一性之要旨在保障被告防禦權
三、刑事訴訟制度應兼顧當事人權益保障、正義實現及司法資源有限性
陸、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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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巡龍,審判範圍與既判力範圍,最高檢察論壇,第5期,250-265頁,202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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