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求償權;權力分立;一部求償;最高賠償額度;懲戒;懲處 |
中文摘要: |
我國國家賠償法於民國 69 年通過,並自 7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開創保障人權之新紀元。該法施行至今,已近 30 年,諸多規定已經不合時宜,隨著時代變遷,實有必要對相關法制規範與實行情形加以反省與檢討。國家賠償事件之求償權行之行使,過往並非國家賠償法之論述核心,惟近年來,因社會輿論要求對於公務員違法及廢弛職務造成國家賠償事件,不得均由國家負擔,而應落實相關求償權之行使,因此,近年來已有若干案例得以參酌。然此種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之行使是否具有本質上之疑義、立法論上之不妥性與解釋論上有無改善之可能,成為本論文討論之核心範圍。 本論文以國家賠償事件之求償權為理論思考架構,來評析現行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求償權制度之不足。在求償權之本質上,本論文認為屬「具懲戒性質之獨立責任」,故而在立法論上,本論文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草案內容在求償權之規範過於簡陋,對於公務員之權益保障有所不足。另,基於權力分立之觀點,相關求償權之制度應屬「公務員」法制之一環,應由考試院配合公務員之懲戒或懲處制度作一整體之規劃。再者,求償權之行使必須符合公平原則,現今制度下,並非以「國家是否受具體損害」作為求償權行使之依據,而係以是否屬國家賠償事件,此種立法模式毋寧使公務員是否被求償取決於人民之救濟途徑與立法疏漏,誠有不妥。另則,本論文認為現行實務之求償權範圍多以十分之一進行「一部求償」,然在工商業發達之社會,往往所涉及之標的巨大,縱然一部求償亦存在著過度求償之虞,據此,本論文認為一部求償必須搭配「最高賠償額度」(責任限制),以免因過度求償造成公務員傾家蕩產而損及公務員之基本生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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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第二項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章節安排 第二章 求償權的法理基礎 第一節 公務員與國家關係簡析 第一項 公務員之概念 第二項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第三項 公務員關係之演進 第一款 恩庇侍從關係 第二款 特別權力關係 第三款 公法上職務關係 第四款 特別法律關係 第四項 本論文之見解 第二節 求償權之相關概念 第一項 求償權之定義 第二項 求償權之目的 第一款 真正肇事者應負最終責任 第二款 危險責任之分擔 第三款 不當利得禁止 第三項 求償權之要件 第一款 須為賠償義務人對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權 第二款 其原因事實須為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 第三款 須請求權人因物或權利喪失或毀損而負賠償責任 第四款 須為賠償權利人基於物或權利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節 我國私法上求償權態樣 第一項 民法模式之求償權 第一款 僱用人之侵權行為 第二款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第二項 保險法模式之求償權 第一款 法定權利說(程序代位理論) 第二款 法定義務說(法定債權移轉理論) 第四節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求償權概念 第一項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演進 第一款 國家無責任論 第二款 國家代位責任論 第三款 國家自己責任論 第四款 國家自己責任的啟發 第五款 國家代位責任論或自己責任論之區別實益 第二項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與求償權之性質 第一款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說 第二款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說 第三款 第三人代位求償權說 第四款 獨立責任說 第五款 懲戒責任說 第六款 本論文見解 第三項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與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關係 第五節 私法求償權與國家賠償責任理論求償權概念之比較 第一項 共通法理 第二項 相異點 第六節 本章結語 第三章 國家賠償法行使求償權之法制與分析 第一節 各國國家賠償制度行使求償權之法制 第一項 法國立法例 第二項 德國立法例 第三項 日本立法例 第四項 英國立法例 第五項 美國立法例 第六項 小結 第二節 我國國家賠償法行使求償權分析 第一項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定義與範圍 第二項 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須國家對被害人已履行損害賠償之義務 第二款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三節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法律依據及行使方式 第一項 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法律依據 第一款 臺北市政府之規定 第二款 桃園縣政府之規定 第三款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二項 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方式 第四節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程序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觀念 第二項 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行使之行政程序法適用 第三項 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五節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責任分擔模式及範圍 第一項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責任分擔模式 第二項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原則及範圍 第一款 求償權原則 第二款 求償權範圍 第六節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執行標的、方式及訴訟輔助 第一項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執行標的 第二項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執行方式 第三項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之訴訟輔助 第七節 我國國家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時效 第八節 本章結語 第四章 國家賠償法求償權之案例事實分析 第一節 豐原地政事務所案 第一項 事實概要 第二項 臺中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號民事判決 第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度重上國字第號民事判決 第四項 最高法院年度臺上字第號民事判決 第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號民事判決 第六項 本案綜合評析 第二節 臺北縣政府案例分析 第一項 校園鐵門夾人案 第一款 事實概要 第二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字第號民事判決意旨 第三款 臺灣高等法院上國易字第號民事判決意旨 第四款 本案分析 第二項 國小棒球教練性侵害案 第一款 事實概要 第二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字第號民事判決意旨 第三款 本案分析 第三節 本章結語 第五章 國家賠償法求償權之困境、突破及展望 第一節 國家行使求償權之困境 第一項 官僚組織因素 第一款 行政一體下的責任衝突 第二款 合議制或分層決定之權責內涵模糊不清 第三款 行政與技術之分立 第四款 培訓不足或經驗有限 第五款 公務預算不足或工作負荷量過重 第六款 重大過失認定困難 第二項 法制制度因素 第一款 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二分之不合理 第二款 民法第條之認定不清 第二節 國家行使求償權之突破 第一項 最高賠償數額制度之建立 第一款 海商法上最高賠償數額(責任限制)制度簡介 第二款 行使求償權之最高賠償數額(責任限制)建構 第二項 職務保險轉嫁制度之可行性 第一款 責任保險簡介 第二款 現行公部門下之保險制度 第三款 責任保險制度與求償權關係 第三項 專案基金制度之建立可行性 第四項 本論文意見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求償權之展望 第一項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求償權評析 第一款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求償權簡介 第二款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求償權評析 第二項 求償權之要件應限縮適用 第一款 國家責任法之建構 第二款 求償權之行使應以「故意」為要件 第三項 建構完整體系的公務員求償制度 第一款 國家賠償法應回歸外部法 第二款 建構完整公務員求償機制之建議 第四節 本章結語 第六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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