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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欺;共同正犯;幫助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 |
中文摘要: |
電信詐欺是近十年來最受矚目的財產犯罪,特別是國人在海外進行電信詐欺於遭外國司法機關查獲後,被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審判,在我國引發了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更有人指責我國詐欺罪的刑度過輕,可說是增訂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的契機。但比起電信詐欺集團的首腦或施詐者,加重的刑罰更常被施加在取款車手的身上,而且是論以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在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後,取款車手更成了三罪正犯。然而,與施用詐術毫無關聯,僅在被害人交付財產後,聽從其他成員指示領取財產的取款車手,是否應論以詐欺罪的共同正犯,乃至於共犯,宜慎重討論。並重新檢視認定取款車手為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正犯的實務見解。 本文首先介紹四種電信詐欺犯罪,歸納其共通特色為隱匿行為人的施用詐術、非當面交付為主的移轉財產、組織化、實施超乎常人能力的大量犯行。並參照日本政府針對電信詐欺的統計分析方式,就如何促進我國對電信詐欺的研究、預防提出建言。再提出本文對電信詐欺取款車手的定義,以展開後續對取款車手的討論。 再者,本文審慎地檢視認定取款車手成立詐欺罪共同正犯的數則判決,指出以主客觀擇一標準說認定共同正犯的缺失,並在共同犯罪決意(犯意聯絡)的本質為共同行為目的的基礎上,指謫實務對犯罪支配理論的誤解,特別是將取款車手單方面受他人指示之情形認定為具備以雙向平等溝通為前提的犯意聯絡,又指出在犯罪支配理論下,共同正犯是整體犯罪歷程的支配者,故其分擔行為應兼具法益侵害性及重要性,否則無法依其自由決定行為與否,來支配犯罪中止或繼續。取款車手的取款行為既實行於被害人交付財產之後,則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已然受損,取款行為必然欠缺法益侵害性。實務實不應將取款車手認定為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又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既已受損,取款車手亦不可能以取款行為促進對財產法益的侵害而成立物理幫助犯。取款車手雖有破除正犯最後的猶豫而成為心理幫助犯的可能性,但在取款車手以外的成員未到庭作證的情形下,無法證明正犯有上述心理變化,故亦不能論以心理幫助犯。而刑法第 339-4 條的增訂實際上無法補足取款車手對共同犯罪決意的欠缺,且取款車手並未實現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各款之要件,亦無法補足對行為分擔的欠缺。結論上,取款車手仍欠缺犯罪支配而不應成立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最後,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若能證明取款車手係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能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從具體案例觀之,取款車手(被告)、車手頭、其他車手的存在往往就足以證明該團體之成員有三人以上,且至少具有上(車手頭)下(取款車手)階層而屬於有結構性組織的一種,更是以詐術為手段牟取財產的牟利性組織。取款行為雖非詐欺犯罪行為,卻是滿足該組織成員不法所有意圖的重要組織活動。實務認定取款車手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應屬適當。有疑問的是,應該如何理解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中普通洗錢罪及特殊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取款車手應否成立其中一個洗錢罪?本文贊同從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其保護法益僅侷限於對特定犯罪的司法權能的見解,但不應對收受、持有、使用行為加上終局性之限制,蓋非特定犯罪行為人收受、持有、使用犯罪所得本身,即足以切斷特定犯罪行為人與犯罪所得間具有關聯性之表徵,進而妨害對特定犯罪的訴追,造成洗錢罪保護法益的侵害。而特殊洗錢罪只應在司法機關無法證明該財產源自何特定犯罪時,補充普通洗錢罪的不足。倘法院已認定該犯罪所得係源自特定詐欺犯罪,則只能討論取款車手是否成立普通洗錢罪。本文認為取款車手在取款後、將財產交付給詐欺集團指定之人前,對犯罪所得的事實上支配該當持有犯罪所得的行為,且實務上取款車手往往自白是詐欺集團成員,行為時應有該財產源自詐欺犯罪的認知,故應成立普通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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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關鍵詞: |
Telecom Fraud;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aider;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
英文摘要: |
This article is oppos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s, which judged that the money mule is the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of crime of fraud, because the Court wrongly considers that an one-way "decision in joint action" and a "committing joint action" without infringement of legal interests could be elements of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 We suggest that money mules aren't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 or aiders of crime of fraud. We delved in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elements of Article 3 of 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 Article 14,15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and the legal interest of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We agree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s which judged that the money mule is the offender of Article 3 of 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 and Article 14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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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第三節 論文架構 第二章 電信詐欺之現況 第一節 我國近年盛行的新興詐欺犯罪 第一項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ATM)詐欺 第二項 廣義的假冒名義詐欺 第三項 假網路拍賣(購物)詐欺 第四項 投資詐欺 第二節 電信詐欺的特色 第一項 隱匿行為人的施用詐術 第二項 非當面交付為主的移轉財產 第三項 組織化 第四項 實施超乎常人能力的大量犯行 第三節 對電信詐欺的統計 第一項 日本政府機關進行電信詐欺統計的方式 第二項 我國政府機關統計電信詐欺案件的不足之處 第四節 取款車手的角色 第一項 本文對取款車手的定義 第二項 取款車手在電信詐欺此一犯罪現象中的角色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取款車手違犯普通詐欺罪之見解 第一節 共同正犯 第一項 我國實務見解-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第二項 我國實務見解-犯罪支配理論 第三項 日本實務見解 第四項 朝共犯觀的共同正犯傾斜的我國實務見解 第二節 幫助犯 第一項 幫助行為及因果關係 第二項 欠缺物理幫助行為 第三項 無法證明心理幫助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第三節 取款車手非詐欺罪的正共犯 第四章 取款車手未實現加重詐欺罪之要件 第一節 取款車手不該當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第一項 客觀行為分擔 第二項 主觀行為決意 第三項 欠缺犯罪支配 第二節 「三人以上」條款的解釋及適用 第一項 「三人以上」對參與者的要求 第二項 取款車手未該當三人以上之參與者 第三項 取款車手不具犯罪支配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取款車手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見解 第一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一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之構成要件 第二項 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 第二節 洗錢防制法 第一項 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第二項 普通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項 特殊洗錢罪的適用前提及構成要件 第四項 取款車手該當普通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持續發展的詐欺犯罪 第二節 取款車手非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第三節 取款車手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普通洗錢罪 第四節 結語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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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一、中文文獻(依照姓氏筆畫、字母順序排列) (一)專書 1.王皇玉,刑法總則,修訂六版,2020年。 2.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初版,2018年。 3.余振華,刑法總論,修訂二版,2013年。 4.邱忠義,刑法通則新論,修訂三版,2015年。 5.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增訂十版,2008年。 6.林書楷,刑法總則,修訂第5版,2020年。 7.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八版,2020年。 8.柯耀程,刑法總則,初版,2014年。 9.陳子平,刑法總論,增修三版,2015年。 10.許澤天,刑法總則,初版,2020年。 11.許澤天,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二版,2020年。 12.黃仲夫,簡明刑法分則,修訂六版,2017年。 13.黃常仁,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論證,2版,2009年。 14.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初版,1995年。 15.曾淑瑜,圖解知識六法-刑法-總則編,三版,2018年。 16.曾淑瑜,圖解知識六法-刑法-分則編,三版,2018年。 17.蔡墩銘,刑法總論,修訂十版,2013年。 18.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十六版,2020年。 (二)論文集 1.古承宗,論「車手」作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收錄於:古承宗,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初版,2017年,頁1-52。 2.李聖傑,洗錢罪的可罰基礎與釋義,收錄於:楊雲驊、王文杰主編,新洗錢防制法-法令遵循實務分析,初版,2017年,頁33-49。 3.許恒達,評析特殊洗錢罪的新立法,收錄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1),初版,2018年,頁95-117。 4.游明得,共同正犯概念的現況與困境,收錄於: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初版,2012年,頁507-539。 (三)期刊 1.Carl-Friedrich Stuckenberg著,吳致勳譯,故意、不法意識與錯誤理論,科技法學論叢,總號:14,2019年6月,頁109-155。 2.Wolfgang Frisch著,李立暐譯,70年代後Welzel的犯罪理論-介於主觀面的強化和規範性的批評間,科技法學論叢,總號:14,2019年6月,頁2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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